一、博士后出站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说 明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7、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8、在本市工作的有关凭证①本市出站且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本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②外省市出站来本市工作的,还需提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说 明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如留学期间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户籍地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非双重国籍、未在国内登记户籍的书面承诺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③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