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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12 18:5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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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项目名称临时救助2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 [2014] 47号)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1号)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

1项目名称

临时救助

2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 [2014] 47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1号)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50号)

3受理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4申请材料

1、填写《上海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消防、医疗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证明等。

5办理程序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向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家庭或个人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供、消防、医疗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证明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6受理部门

申请家庭或个人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7办结时限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受理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不再重复进行核对。

8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