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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6 09:0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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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实施范围(一)本市各燃气销售企业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天然气用户,包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相关机构审批认定的成套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福利机构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3.05元/立方米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各燃气销售企业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天然气用户,包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相关机构审批认定的成套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福利机构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3.05元/立方米执行。


  二、实施时间和结算周期


  (一)本市居民阶梯气价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实际起止时间根据用户实际抄表计量、充值等情况略有差异,但结算周期均为12个月。


  三、分档气量及价格


  当结算周期内累计气量超过年度阶梯气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分档气量和价格见下表:

分档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天然气价格

(元/立方米)

第一档

0-310(含)

3.00

第二档

310-520(含)

3.30

第三档

520以上

4.20


  四、执行原则


  (一)以房屋产权证明或本市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一户一表”的认定依据(“一户多人口”以本市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认定依据),以每户为单位实施阶梯气价。


  (二)一张房屋产权证明或一本本市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对应两个及两个以上燃气表和帐单(IC卡充值凭证)的,为“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阶梯分档气量及气价仍以户为单位,对多表实施合并计算。


  五、配套措施


  (一)“一户多人口”


  1、户籍人口5人(含)以上的居民家庭可申请年度增加150立方的气量基数,即第一档气量基数为0-46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为460-670(含)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670立方米以上;户籍人口7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选择年度增加150立方的气量基数(同前述方式),或选择按3.05元/立方米气价执行。


  2、申请“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需持本市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薄》原件、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近期燃气账单或充值IC卡及充值凭证原件,至所在区域的营业网点办理实名申请,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及协议。


  3、各燃气销售企业将在账单或充值凭证上给予“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相关逾期提示。“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应在合同约定期(通常为两个结算周期)期满前到燃气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气的续期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的,将恢复执行非“一户多人口”气量分档基数,直至用户重新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气。


  4、申请“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燃气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二)房屋转让等


  因房屋转让(如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的户籍变化、产权及使用权变更时,用户应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及时到燃气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从办理之日起,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在一个结算周期(一个阶梯气价年度)中间,若居民用户发生房屋转让、人口变更、新装燃气表、天然气转换等情况,新入户用户将按月核定结算周期内剩余月份各阶梯气量分档基数。其中第一档为(户年用气量÷12×核定月数);第二档在第一档的基础上增加210立方米,第三档为超过第二档的用气量。下一个结算周期恢复执行户年气量分档基数。


  (三)房屋租赁


  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气量与气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定。供气企业将延续气量累计计算,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相关机构审批认定的成套公租房(包括人才公寓)、廉租房的出租参照“房屋转让”有关内容执行。


  (四)IC卡表用户


  1、阶梯气价执行


  (1)预付费IC卡金额表,按结算周期内的实际用气量实行阶梯气价。


  (2)预购买量的IC 卡立方表,按结算周期内的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


  2、充值


  (1)预购买量的IC卡立方表居民用户:在每一个阶梯气价结算周期内,购买第一阶梯气量的,可不限月份一次性或多次购买。累计购买超过第一阶梯气量的,每月累计充值最高不超过100立方米。个别用户用气量较大的,将根据用户档案,并经核定用户每月实际用气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可酌情提高用户的购买额度。


  (2)居民用户的IC立方表及其对应的卡内储存总量上限按各燃气企业规定执行,但须确保用户用气需求。


  (3)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IC卡立方表的居民用户以第二阶梯以上价格购买的卡内结余气量,用户可提出退费申请,各燃气销售企业将予以退费或折算成下一结算周期的第一档气量;已导入表内的余量不予退款。


  (五)用户提示


  各燃气销售企业在每次的燃气账单或IC卡充值凭证上,将对居民用户分档基数用气量或充值情况进行提示,以便居民用户能及时掌握自身用气情况。居民也可以持燃气账单或燃气IC卡至各燃气企业网点柜台查询。


  各燃气销售企业将进一步丰富便民利民措施,推进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加强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和抄表计量管理,积极拓宽用户付费、充值、查询等渠道,定期为居民用户用气设备开展安全检查,加快表具升级和老旧管网改造,促进新型节能高效产品的应用和普及,不断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