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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满5年转让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11-14 01:55: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上海市经济适用房转让办理,上海市经济适用房转让,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满5年转让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所需材料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书面申请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合同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其他《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流程1、房地产权


  所需材料


  申请表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书面申请


  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


  合同


  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其他


  《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流程


  1、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要件材料;


  2、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4、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5、此外,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