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油车购车补贴申请
一、申请时间
开始时间:9月14日起(政策发布之日起)
截止时间:1月31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二、申请平台
1. 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
2. 车信盟微信公众号
三、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产权人可以通过“上海商务”和“车信盟”等微信公众号渠道,向市商务委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上海本地开户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3.申请人本人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银行卡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
4.报废或转让的旧车车辆本市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
5.转让旧车须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信息,在本市辖区外报废的旧车,须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复印件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6.新购车辆本市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
7.本市备案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购车发票(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信息)。上述申请人实名认证后,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
(2)未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交车时间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时间不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4)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请。
(二)审核
市商务委通过“车信盟”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细则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个人消费者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或旧车转让后又转回本市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转让登记;
4.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除外用途;
6.申请人存在本细则列明的失信记录。
审核结果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为提高信息比对审核效率,个人消费者在完成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后,要求企业通过“车信盟”平台提供新车定购信息、销售信息、车辆信息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信息等。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商务委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补正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已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已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3)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车信盟”网签档案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银行借记卡及该卡的近期对账单,银行卡证件信息必须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3.已报废的旧车号牌号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4.已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
5.已购买的新车号牌号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新车网签档案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商务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经复核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委集体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前,新购车辆产权已不在申请人名下的及新购车辆转营运的,申请人补贴资格将被收回,不再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请咨询方式
个人消费者如需咨询相关政策,或者在补贴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拨打“车信盟”服务热线咨询。
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
热线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相关推荐:
上海燃油车购车补贴申请流程图(入口+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