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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可以提取么 11类情况可提取账户余额

发布时间:2023-07-29 17:39:08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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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法》还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支付本市拥有


  《办法》还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注:职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