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请材料一览:
小贴士(材料细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空白表格点击查看。
2、“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3、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点击下载空白表格。
5、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户籍地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婚姻状况承诺书》;
(2)《结婚证》;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7、出生凭证是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随迁被投靠人亲生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3)随迁被投靠人继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申请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8、户籍地无业凭证是指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户籍地县级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缴纳或个人灵活就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9、申请人配偶系残疾居民的,提供《残疾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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