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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保险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3-01-02 16:3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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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


  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工伤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哪些属于工伤保险承担的范围?


  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目录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是否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享受?


  答: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多久?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能否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工伤人员伤情严重的,如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何标准享受?


  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致残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