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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将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 养老保险接续

发布时间:2023-03-28 23:5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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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近日,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


  近日,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退役离开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发养老和职业年金补助


  《通知》规定,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社保办理养老保险接续


  《通知》规定,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此外,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