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17: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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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关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徐府发规〔2017〕1号)以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和工作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承担区筹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职能的事务单位(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
上海徐汇惠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是受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委托,承担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事务性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申请对象
符合《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准入标准(试行)》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或者家庭是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
单身人士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要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主要申请人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请方式
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应当设立受理窗口或委托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设立受理窗口并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申请对象应当通过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对象可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交申请:
(一)单位集体申请。由区内单位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办理租赁意向登记。登记确认后,由申请对象向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单位名义集体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参与和服务本市科创中心、本市自贸试验区建设且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办公地在本区的各级机关,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并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予以优先申请。
优先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名单,由区政府指定部门集体统一认定。
(二)个人申请。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单位集体申请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登记表。
(二)个人需提交核验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身份证复印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证明复印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集体宿舍租赁证明、原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没有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承诺书;
9、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同意区住房保障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承诺书;
10、与申请相关的其它材料。
单位集体申请的,除单位按本条第(一)款提交材料以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对象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徐汇区,申请时其户籍所在地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尚无轨道交通直接通达的街镇,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第八条 受理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收件日即为受理日。提交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受理窗口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 核查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户籍年限、居住证年限、劳动合同年限、社会保险金缴纳年限、婚姻状况等进行核查,相关年限以受理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核查工作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中止核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告知中止时间,相关申请对象应予以配合。中止后恢复核查的时间,以申请对象补充的材料送达受理窗口日期为准,受理窗口受理后应当出具补充收件单。
对申请对象提供有关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公示
完成核查后,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相关网站上予以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的信息内容应采取适当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资格确认
公示后无异议或者举报事项经调查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未获配房源的,需重新进行审核。申请对象对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虚假申报的认定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对象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第十三条 个人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对发现申请对象有隐瞒虚报行为的,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终止审核、取消申请对象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不与申请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责令其退出。
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还可根据情节,对申请对象作出以下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建议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上报至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对象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理
对发现单位提供虚报证明行为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有权取消该单位集体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记录单位不良信用信息;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建议区政府不予认定或取消优先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重点单位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对被举报的申请对象,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及时会同区住房保障事务单位及时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监督举报信箱地址:南丹东路60号区房管局信访办,邮政编码:200030。
电子邮箱:xhzfbz@xh.sh.cn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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