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
请注意!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
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鉴定费用凭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需携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2、收入凭证:工伤人员为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协保人员的,需携带其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复印件。
3、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工伤伤残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注:1、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