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1、试用期能不缴社保吗?
答: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保。
只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就应为职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必须指出的是,社保费的缴纳与职工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等均不挂钩。
答:不能,承诺书不合法。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会因为劳动者签了所谓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就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这样的义务,这份承诺书是不合法的。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保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
最后,提醒劳动者,社保和以后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都有所关联,劳动者切不可因为一些眼前的蝇头小利就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即使劳动者自身表示不想缴纳社保费,希望单位把缴社保的钱换成现金或其他,这种情况也是违法行为。
答:不可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应尽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保登记。
其中,“用人单位”和“当地”两个关键词不可忽视,这项规定的引申含义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的单位主体应当同是社保缴纳单位的主体,不应当随意跨单位、跨地区缴纳社会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补足缴费款项,如存在不规范做法,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社保缴纳中最常见的“套路”就是用人单位漏缴和少缴。虽然社保缴纳的比例是固定的,但基数是可以选择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数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来作为基数。
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按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甚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这对劳动者日后的养老待遇、医疗、工伤、生育等费用都有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做法,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保法律咨询、维权途径:
①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http://rsj.sh.gov.cn/
② 上海社保热线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