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07:4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上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社保费补贴标准
内容简介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期限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地点
经营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6个月后,可向经营地(服务场所)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3、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
4、补贴审核通过的,区失业保险部门于次月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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