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补贴
1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1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自己缴费有什么补贴吗?
答: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4给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可以拿多久?
答: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方法
办事项目
申请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办理机构
自谋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主创业者常住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
《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
《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8号”。
申办条件
(一)申办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二)申办大龄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户口簿和身份证;3. 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办事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备案登记后,到相关办理机构申请补贴。申请通过的,于次月起(社保补贴于社会保险费扣缴成功的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补贴;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